遺失物公告

遺失物招領

  1. 拾得人將拾得之遺失物送交本中心學生輔導組,並於「拾得物登記表」內填有關資料,承辦人核對後編號簽收。
  2. 通知遺失物所有人,如所有人不明,定期將遺失物招領公告公佈於本中心網站/生活資訊/遺失物招領公告,以為揭示。
  3. 遺失物存放陳列於本中心學生輔導組之遺失物招領櫃內,以便失主認領。
  4. 遺失物在拾得後六個月內,經所有人指認無誤後,簽名領回。
  5. 建立「遺失物登記表」,失主可至本中心學生輔導組登記,如經拾獲即可通知領回。

無主財物處理辦法

  1. 遺失財物拾得後六個月,所有人未認領者,應將其財物交與拾得人簽收,歸其所有。
  2. 如拾得人放棄應得財物,物品則交由本中心學生輔導組運用或作為廢棄物處理,金錢則移為本中心相關業務或急難救助金使用。
  3. 本辦法經本中心學生輔導組組務會議通過,簽請主任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